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
1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2.遵守宪法和法律;
3.具有良好的品行;
4.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;
5.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;
6.学历及年龄:①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博士毕业生,年龄在35周岁以下(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);②2024年出站博士后,年龄在38岁以下(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);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硕士毕业生,年龄在28周岁以下(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);④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(限护理专业),年龄在25周岁以下(1999年1月1日以后出生);⑤护理专业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生,三级医院工作三年以上,年龄在28周岁以下(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),有护士执业资格。以上人员均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起点。
7.特别优秀者,条件可适当放宽。